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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辦公告 - 【學生】轉知教育部辦理「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」案,請轉同學知悉並於108年10月15日前向賃居中心提出申請。
公告日期:2019-09-16 / 公告人:teacher

教育部業以10899日臺教高通字第1080131706號函檢送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」及「校外住宿租金補貼」相關申請表件,

相關檔案已於108910日置於教育部網站資料下載區https://www.edu.tw/News_Content.aspx?n=0217161130F0B192&s=86D6128CFC9CE971 ),謝謝。

 

 

 

請同學詳閱相關文件後自行下載申請運用。填妥申請表及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、建物第2類謄本(詳學校審核建議作法第三頁之  三、承租人(學生)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)相關資料後於108年10月15日前向賃居中心提出申請。申請本補助者,不可申請內政部及地方政府租金補助。

來文如下:

主旨:有關修正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」及推動「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」措施有關事宜,請依說明事項辦理,請查照。

 說明:

一、本部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,目前推動學雜費減免、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(簡稱本計畫)及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弱勢協助機制等助學措施,協助是類學生依其潛能充分發展。

二、為精進本計畫之助學措施,並配合總統108830日宣示,9月啟動「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(校外租金補貼)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」,本部前已召開「研商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作為會議」及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說明會」,依實務需求修正計畫內容外,並規劃於現行「住宿優惠」項下,新增「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」措施,修正重點如下:

()增訂修讀「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」學生不得申請助學金:該類課程與「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」,同為透過取得第二個學士學位,增加職場競爭力之回流教育,爰比照「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」,不得申請助學金(修正108729日臺教高()字第1080109240號函(附件2)說明二函釋文字)

()補貼學生於學校、分校、分部或實習地點(相鄰)縣市租賃住宅之租金。申請所需表件詳如附件。

()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,每人每月補貼1,200元至1,800元;租金補貼期間,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、下學期為2月至7月,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。108學年度配合「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」措施之啟動時程,補貼學生5個月(9月至隔年1)住宿租金,相關經費另案撥付。

三、請貴校於開學後將單一窗口聯絡資訊公布於學校網站首頁,並提供本部,俾提供學生及家長諮詢。

四、隨文檢送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」及學生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所需說明及表件如附。

 正本:各公私立大專校院(含大學系統)

 

副本:內政部營建署